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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ino6445(sino6445)提到: 個人感覺... 嗯 好詞... 但是 我相信版務 在處理事情 應該不會跟你一樣 只用個人感覺看事情! --本文在2007/06/22 11:18:48被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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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marggyy(雷角不死族盜賊)提到:既然如此認為作者:sino6445(sino6445)提到: 那你之前又是在爭辯什麼= =" 還是你是在說反話? 是的話.就表示你只是想拖人下水來為你自己爭一口氣 但是就算你拉再多人.也改變不了你被禁言五天的事實.也改變不了版務對你的看法 --本文在2007/06/22 13:00:23被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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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60.248.2.*[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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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為猿鶴,小人為沙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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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220.228.158.*[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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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有佳人 ★一笑傾人城 ★★再笑傾人國 ★ 孰 不知 ★★傾城與傾國 ★佳人難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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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211.23.25.*[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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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規定,若消費者在使用服務後不滿意,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就能中止契約要求退費,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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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61.231.67.*[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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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ly, to keep my subjects permanently locked in a mindless t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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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dsmaster(神速?第一集團軍軍團司令-倫德斯特)提到:在公堂上的話不是只看那段而是整體下去看,所以就會很明顯的知道是在指誰。作者:xas(小養)提到: 不過我也覺的打戰場本來就沒有一定贏的。 可能有些伺服器真的雙方陣營比例太過懸殊那也是沒辦法的。 要怪應該要怪暴雪,戰場設計不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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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規定,若消費者在使用服務後不滿意,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就能中止契約要求退費,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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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xgirl(xgirl)提到:作者:marggyy(雷角不死族盜賊)提到:既然如此認為作者:sino6445(sino6445)提到: 只會拿過去的事做文章? 妳要不要摸著良心 來說說看 我檢舉的 對還是錯? 妳不懂何謂就事論事? 版務對我的看法? 不會左右他處理事情! 我還想知道是誰把我以前的文章拿去置頂勒! --本文在2007/06/22 14:09:14被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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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marggyy(雷角不死族盜賊)提到: 幫你po 原文.. 講的很酸沒錯,不過都巧妙的避開了人身攻擊,要告的話很難.... 可憐蟲、落水狗... 都不是用來罵人家是動物的用詞.....而是形容人可憐、落敗的樣子.. 因為有言論自由吧,所以可惜了... 抓不到他的小辮子... 如果他直接罵 : 狗、蟲... 王x蛋、 之類的,那就可以直接告了。 ==================以下是「人身攻擊」的概述,轉自yahoo知識+======================= ==================參考即可,有問題不要找我 ===================================== Question : 想請問一下"人身攻擊"的意思是什麼?? 它是不是有分別為~口頭上的人身攻擊還有身體上的人身攻擊的意思?? 是不是有兩種意思呢?? `````````````````````````````````````````````````````` Answer: 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人身攻擊」罪,最接近的罪名是「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 所謂「誹謗」是指「具體指摘」或足以足以貶損他人社會地位的行為。例如甲對丙說:「乙曾經在某年某月賣淫」,這樣是誹謗,但是有一些例外不罰的情形,可以參考刑法第三百十、十一條。 至於「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得以看得見或聽的見的場合(不一定真有人看見,只要「可以」看見),用足以貶低他社會地位的話當面罵他,這樣是公然侮辱。例如罵某人「你是妓女」。 說某人是村姑,要看說的人是不是公然的說。如果不是,並不會構成犯罪,也就不會罰錢。不過被罵的人還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人格受到侵害請求賠償。 此外,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謾罵而不聽禁止,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的罰鍰。 補充: 有關於網路裡人身攻擊的相關條文 第309~314條都是再講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09. 1.公然侮辱人者,處居易或300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居易或500元以下罰金 310. 1.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居易或500元以下罰金 2.散佈文字,圖畫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罰金 3.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之集會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2. 1.對於以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2.對於以死之人,犯毀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313. 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314.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註:告訴乃論就是可告亦可不告 --本文在2007/06/22 14:39:37被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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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手斷腳才會用外掛...。 |
![]() 作者:k691991(愛哩)提到:作者:marggyy(雷角不死族盜賊)提到: 拜託一下 原文還引用錯 bll0914 紫焰之瞳 講的在下面拉 重點自己看吧 ================================================================= 這是諷刺文啦= = 話說..那位雷角大大白幕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有在基地爬文的大概都知道他這號人物 不要管他就好了.... 反正他的文有注音我必檢舉.有戰意必檢舉.有不當言詞必檢舉....就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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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210.66.127.*[ 檢舉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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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ino6445(sino6445)提到:作者:k691991(愛哩)提到: 我還以為開版的就是,雷角說的人哩 誤會、誤會..謝謝囉 那我原文就不修改了,留給大家笑一下,降降火藥味.....。 >>>>>>>>>>>>>>>>>>>>>>>>>>>>>>>>>>>>>>>>>>>>> 如果只是說某個人白目的話,涉不涉及人身攻擊,還滿難斷定的耶... 因為一個人白不白目,大家的看法都不一樣... 不過還是不要隨便批評才是,所以砍不砍文... 視嚴重性而定 就像官司一樣,很多法官判法也不一樣 不過「就事論事」 拿某人的人格優劣,來充當一件事情的論據 基本上 就算是毀謗了吧,損及個人社會地位.. 好比..... 「 你是妓女,所以你一定有跟隔壁的老王通姦!!! 」 差不多是這樣子,所以建議那個什麼...「紫焰之瞳」 自砍文吧~! --本文在2007/06/22 14:59:11被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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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手斷腳才會用外掛...。 |
![]() 砍文吧~~啦啦啦啦
之前因為戰文被鎖的那一篇 是我自己受不了罵出來 然後自己去自首(被罰禁言六小時) 沒辦法 我討厭扭曲事實的傢伙 酸文是我的專長 而酸人要怎樣酸的好 這點我還在學習 我不在乎自己的文章被鎖或者被禁 但是我在乎的是有人想要扭曲事實 或者誇大其辭 算本人難得po的酸文 以後建議版主 酸文也砍掉吧 省的跳梁小丑來攪局 --本文在2007/06/22 15:45:19被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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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爾也該換換口味 |
![]() 作者:marggyy(雷角不死族盜賊)提到:作者:xgirl(xgirl)提到:作者:marggyy(雷角不死族盜賊)提到:既然如此認為作者:sino6445(sino6445)提到: 摸我的良心.我認為版務禁你言是對的^^" 如果你檢舉的人也被版務禁了.那麼我才會覺得你檢舉的是對的 但是大家都知道.你的用意並不在此 你只是想拉人下水罷了 你覺得你PO一篇.版務就要照你PO的禁一個人.這樣你會覺得你在控制版務的行為 然後你會覺得很爽 那如果版務不照你PO的去禁一個人.你就會認為版務有雙重標準.然後你會覺得你抓到版務的小辮子 然後你就可以藉機再批評一次版務 可是....結果一定是沒人贊同你.然後你就會很生氣 可是!!! 重點來囉~~~~ 大家只會覺得你好好笑 --本文在2007/06/22 18:03:48被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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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為猿鶴,小人為沙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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